1、60岁老人眼睛工伤失明如何理赔
1.1、60岁老人受伤不是工伤保险条例意义上的工伤。
1.2、具体赔偿计算的依据只能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1.3、具体赔偿金额的计算需参考因素较多。
2、60岁以上的员工工伤赔偿问题
2.1、超龄劳动者应当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范畴。《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可见,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2.2、超龄劳动者只要与聘用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发生了工伤的事实,即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王某与工厂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在工作中遭受伤害的事实不并否认。《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未对超龄劳动者与聘用单位之间的用工作出不属于劳动关系的排除性规定。因此王某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3、法院工伤认定审判司法解释
3.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3.2、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1、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1、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2、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
3、工伤偿付标准不变,评残的条文数,则由过去的470条增加到572条,工伤职工致残等级鉴定有了新依据。另外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划分为10个等级共572个条目,条目增加了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