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肾病综合征不是一种独立的疾病,各种肾小球疾病(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急进性肾炎,以及各种继发性肾小球疾病)均可能出现肾病综合征的表现。因此,肾病综合征只能作为症状诊断名词,而不能作为最终诊断。对原发性肾小球疾病伴肾病综合征表现而难以明确其病因时,可暂时诊断为“肾病综合征”,并力求尽快明确病因和(或)病理诊断。基于上述原因,多数学者认为,肾病综合征分为ⅰ型、ⅱ型并无必要;ⅰ、ⅱ型的界限有时也难以分清,与其病理表现也不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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